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洪任遠
- 當事人成利有限公司、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 告 成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旺 被 告 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3,9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0,1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6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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