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50號
- 原告
- 成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添旺
- 被告
- 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明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3,962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 萬0,1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6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