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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洪任遠

  • 當事人
    成利有限公司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   告 成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旺 被   告 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3,9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0,1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6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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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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