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5號

聲請人
嚴立婷
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相對人
愛寶寶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愛寶寶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