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4號
- 原告
- 佳運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巍浩
- 被告
- 胡秀合
莊鎮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4號
莊鎮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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