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4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陳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華福安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2,463 元(肆佰柒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整」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3 份(即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及附件)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