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黃柏琪、張國龍
- 當事人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源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 告 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琪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張源福 張創為 國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59,16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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