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8號
- 原告
- 宸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銘賢
- 被告
- 新展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偕倉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
司促字第1157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64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660 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