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曹惠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8號

原告
宸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銘賢
被告
新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倉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

司促字第1157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64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660 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