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1號
- 原告
- 桂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維國
- 被告
- 全利工程行即郭文生
郭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1號
郭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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