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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洪任遠

  • 當事人
    財政部北部國稅局丹誼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部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绣忠 相 對 人 丹誼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丹誼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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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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