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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1號

原告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門重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蔣子嫣律師
被告
長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玫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0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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