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3號
- 原告
- 周秀霞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真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希勤
- 被告
- 政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凱
- 訴訟代理人
- 郭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1萬元(依原告陳報),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