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4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豊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恒勛建設有限公司、王賀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17,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1,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