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鄧雅心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尊譽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尊譽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儼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善米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3,500 元(貳佰玖拾陸萬參仟伍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參萬零肆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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