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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曹惠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告
翔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娟
被告
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武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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