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0號
- 原告
- 燁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日昇
- 訴訟代理人
- 劉哲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廷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 被告
- 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