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4號
- 原告
- 駿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三旗
- 被告
- 台灣格羅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無瑕疵之雙面織針(規格VOLC76.30 G003)64,000支及雙面織針(規格VOLC76.30G003 G004)64,000支(下稱系爭織針)。經核上開聲明,依原告所提被告開立之電子發票記載,系爭織針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305,440 元(計算式:2,800,224元+2,505,216 元=5,305,440 元),是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305,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