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8號
- 原告
-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傅俊龍
- 被告
- 漢翔機電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