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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5號

原告
文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民
被告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 萬4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6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41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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