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8號
- 原告
- 國暘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易樺
- 被告
- 晶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