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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李宇銘

  • 當事人
    凱瑞國際有限公司林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44號原   告 凱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亞君 原   告 林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林芥宇律師 被   告 台灣奧佳華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鄒劍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分別向被告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9 萬1,732 元、695 萬9,678 元,揆諸前揭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895 萬1,410 元【計算式:199 萬1,732 元+695 萬9,678 元=895 萬1,4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萬9,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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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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