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53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53號

聲請人
劉佳燕
相對人
東煒庭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雲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東煒庭電機工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