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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
    邵耐紅、曾豐佑

  • 原告
    潤虹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捷盛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76號原   告 潤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耐紅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張子特律師 被   告 捷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豐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5,3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0,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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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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