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76號
- 原告
- 潤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耐紅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子特律師
- 被告
- 捷盛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豐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5,3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0,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