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陳佳君
- 當事人孫一正、禾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91號聲 請 人 孫一正 相 對 人 禾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禾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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