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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9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99號

原告
五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珠
被告
山水宮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張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 萬5,500 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58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083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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