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65號
- 原告
- 王張錦菊
- 法定代理人
- 王連文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羽萱律師
- 被告
- 黃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龍鎮
- 被告
- 毅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葉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