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許品逸
- 法定代理人王連文、王龍鎮、黃葉碧雲
- 原告王張錦菊
- 被告黃騰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毅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65號原 告 王張錦菊 法定代理人 王連文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楊羽萱律師 被 告 黃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鎮 被 告 毅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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