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
    陸奕中、余玖陸、余鄤邵

  • 當事人
    瀚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葳菁科技有限公司葉枚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7號原   告 瀚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奕中 被   告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被   告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鄤邵 被   告 葉枚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7,204 元(計算式:8,895,112 元+12,0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李淑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