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64號
- 原告
- 陳志仁
- 被告
- 聯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7,5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另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其附屬文件,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起訴狀繕本(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乙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