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07號
- 原告
-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德興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發律師
- 被告
-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柴美娟
- 被告
- 侒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新華荷國際有限公司給付美金60萬5679.9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美金兌換新臺幣27.785元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82萬8816元(計算式:60萬5679.9×27.785=1682萬881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則為新臺幣149萬756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1832萬6379元(計算式:1682萬8816+149萬7563=1832萬637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3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