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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乃瑩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鵬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念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9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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