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1號
- 原告
- 忠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林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