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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告
忠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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