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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瑋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17,1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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