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5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5號
- 原 告
- 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瑋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涵律師
- 被 告
-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澤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17,1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