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張筱琪莊佩穎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0號

再審原告
周守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 年度再易字第18號、108 年度簡上字第286 號、107 年度重簡字第947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 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0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