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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947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947號

上訴人
周守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3項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94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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