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7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世貴張兆光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7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周守男
相對人
即被告
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滄源

      李淑慧

      李東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947號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第三人亞東飯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東公司)之清算人,就清算事務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契約。查亞東公司民國101年12月10日召開股東會議,經到場股東超過持股權數2/3同意,決議將亞東公司對相對人等之債權轉讓予公司債權人代為行使,復於106年2月25日再召開股東臨時會,除確認上開101年12月10日之決議是否同意本件特定之債權轉讓予抗告人,亦經到場股東超過持股權數2/3同意,104年成立之債權讓與契約同意契約,經追復後自屬有效。再查,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2471號強制執行案件,於執行程序中,並未就亞東公司對相對人之金錢債權發扣押令禁止處分,故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被駁回後,亞東公司仍得再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轉讓予抗告人行使。故本院前案106年度訴字第1514號(下稱另案)受理後,以「原告是否有合法受讓亞東公司對中源公司之債權一節,已非無疑」為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顯然違法。原審應另行獨立審判,不應受違法判決之拘束。又另案所主張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4,505元,僅為抗告人所主張全部債權之一部分,其判決僅及於該部,而不及於本件屬於其他部分之債權,原裁定尚欠周詳。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

㈠另案訴訟係抗告人本於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對訴外人李東義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247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106年12月21日作成分配表(表1)應予剔除;並本於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代位相對人對李東義行使時效抗辯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李東義強制執行之聲請。經另案一審法院於107年5月15日以抗告人並非系爭執行事件債權人或債務人為由,認其非分配表異議之訴適格當事人;及抗告人自始未合法受讓亞東公司對相對人債權,無權代位相對人行使權利為由,判決抗告人敗訴。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然因抗告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後,抗告人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為由駁回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795號)。抗告人不服再提起抗告,現由最高法院受理中等情,有另案判決、裁定及本院案號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先此敘明。

㈡承前述,本件抗告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其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或可認係另案之先決問題(實則,確認之訴僅在當事人間有羈束力,故本件訴訟結果對非本案當事人之另案被告李東義而言,並無羈束力,附此敘明。)。反之,另案判決之結果,則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並無必然關聯,且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揆諸前揭法文,自不得執此事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㈢基上,原審以另案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法尚有未洽。是以,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另由原審更為適當之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7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