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5號
- 原告
- 瑞豐五金彈簧機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孔繁華
- 訴訟代理人
- 葛彥麟律師
- 被告
- 協群彈簧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 萬6,0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萬5,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