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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7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7號

聲請人
趙新元
相對人
台灣佛羅米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佛羅米科技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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