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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告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
被告
台灣伸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147,6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885 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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