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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告
吳于安
被告
漢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岩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999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0,499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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