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6號
- 原告
- 吳于安
- 被告
- 漢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岩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999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0,499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