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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裁罰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王凱俐

  • 當事人
    陳智霖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3號聲 請 人 陳智霖 相 對 人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罰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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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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