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9號
- 原告
- 余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潤獎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936 元(伍拾萬捌仟玖佰參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10 元(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