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洪任遠
- 法定代理人陳一蕾、吳慶輝
- 原告豐赫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6號原 告 豐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蕾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 萬1,6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5,55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05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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