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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8號

聲請人
穩達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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