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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告
香港商意力速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西澤聖敏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故俊暘律師
被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 萬1,439.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按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0 年4 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28.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4,605 元(計算式:28.2×21,439.9=604,60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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