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7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7號
- 原 告
- 李添德
- 陳英淮
- 潘進年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彭以樂律師
- 被 告
- 德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林竹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 萬3,881 元(計算式:864,862 +323,700 +225,319 =1,413,881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5,0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