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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告
呂鴻吉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複代理人
詹梅鈴律師
被告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 萬8,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7,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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