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梁昌琮
- 被告
- 御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有福
- 被告
- 蔡焜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0,40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