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蔡惠琪
- 當事人格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1號原 告 格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3 萬6,0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2,5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萬2,01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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