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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告
尚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被告
立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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