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5號
- 原告
- 協宏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緒
- 訴訟代理人
- 黃煒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田芳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俐慧律師
- 被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被告
- 黃仲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備位聲明均係請求被告交付帳冊文件供其閱覽、抄錄或影印,經核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故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擇其金(價)額高者為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