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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994 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994 號

原告
永尚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良
被告
呂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6,000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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