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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王永祥
被告
戴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97頁),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11月22日以110年度抗字第129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本院卷第103至114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3至119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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